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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GB9656-88《汽車用安全玻璃》(可供咨詢用)國家標準,提高我國汽車用安全玻璃生產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提高汽車用安全玻璃的安全性,以滿足汽車工業的發展需要,維護用戶利益,并為提高我國汽車用安全玻璃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經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成立中國汽車用安全玻璃咨詢委員會(簡稱玻璃咨詢委員會下同)并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汽車用安全玻璃咨詢委員會代表國家對汽車用安全玻璃產品(簡稱安全玻璃,下同)實施安全咨詢管理。玻璃咨詢委員會是國家技術監督局授權的一個行業產品咨詢機構,其業務受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建材局共同領導和監督,咨詢工作必須體現第三方公正性。
第三條 玻璃咨詢委員會負責對安全玻璃產品實施安全咨詢,被咨詢產品的分配、供銷渠道等不變。
【章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組織機構
(一)玻璃咨詢委員會由安全玻璃產品行業管理部門、用戶代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組成,玻璃咨詢委員會最高權力屬全體委員會議。
(二)玻璃咨詢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兩名,委員若干名,同時設秘書長一名,人選由全體委員協商產生,并報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聘任,聘書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統一頒發。
(三)玻璃咨詢委員會成員任期五年,根據需要可連聘連任。
(四)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召集,原則上每年開兩次會,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可委托他人代表出席會議,委員兩次不能參加又不委托代表參加全體會議,秘書處則應與原推薦部門協商易人。經玻璃咨詢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同意后報國家技術監督局改聘。秘書長負責全體委員會議決議的組織實施和日常工作。
(五)玻璃咨詢委員會下設咨詢辦公室作為其常設辦事機構。辦公室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員若干名,協助秘書長處理日常工作。
(六)中國汽車用安全玻璃國家咨詢實驗室(簡稱國家實驗室,下同)為安全咨詢委員會的檢驗測試機構。
第五條 玻璃咨詢委員會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的政策、法令、標準和規定,制定我國《汽車用安全玻璃咨詢章程》(簡稱章程,下同)和《汽車用安全玻璃咨詢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下同)等工作文件,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玻璃咨詢委員會的組織機構和日常辦事機構,研究確定玻璃咨詢委員會的工作方針,批準咨詢工作計劃。
(三)根據咨詢辦公室審查和安全玻璃質量檢測報告和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檢查報告,批準咨詢,頒發咨詢書,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備案并公布。
(四)指導地方技術監督機構,行業主管部門和國家實驗室對獲準咨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產品質量進行日常監督。
(五)處理有關爭議事項。
(六)審議咨詢費用的收支情況。
(七)參加國際間的咨詢活動,發展與國外相關組織的聯系和交流。
第六條 咨詢辦公室職責
(一)制定并向玻璃咨詢委員會全體會議提交年度工作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受理企業提交的咨詢申請書,安排對產品抽樣和組織工廠審查員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查,并向玻璃咨詢委員會提出檢查報告。
(三)辦理批準、頒發安全咨詢書手續。
(四)受理咨詢工作中申訴和組織仲裁。
(五)當發現咨詢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有權通知企業限期整改或產品暫停出廠,有權向安全咨詢委員會提出撤銷咨詢建議,或指定企業必須重新咨詢。
(六)當咨詢的標準進行修訂時,咨詢辦公室應通知獲準咨詢的企業,就修訂的內容進行補充咨詢。
第七條 監督檢驗機構
(一)國家實驗室負責咨詢產品的抽樣和質量檢測并提出檢測報告。
(二)國家實驗負責對已獲準咨詢的安全玻璃產品進行日常監督檢驗。
第八條 工廠審查員
要建立一支具有較高水平的工廠審查員隊伍,工廠審查員要經過專門培訓,由委員會批準和聘任。
【章名】 第三章 安全咨詢的標準和條件
第九條 申請安全咨詢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咨詢的企業必須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與申請咨詢產品一致;
(二)企業計量必須取得三級以上合格證書;
(三)產品已批量生產;
(四)安全咨詢所采用的標準是GB9656-88《汽車用安全玻璃》(可供咨詢用)國家標準,咨詢的汽車用安全玻璃產品的性能必須符合標準規定;
(五)企業的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經考核必須合格。
【章名】 第四章 咨詢程序
第十條 企業申報
(一)安全玻璃咨詢為安全咨詢,各生產企業必須在有效時間內提出申請,填寫咨詢申報書一式叁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送咨詢辦公室,同時交納咨詢費用,批準咨詢后,申報書退回地方建材行業主管部門、企業各一份。
(二)凡申報咨詢的安全玻璃,按不同品種填寫咨詢申報書,樣品的抽檢按不同品種分別進行。工廠檢查以企業為單位。
第十一條 初步審查
咨詢辦公室接到企業申報書后,進行資料初審,初審合格者,發出初審合格通知書,同時通知國家實驗室對產品進行抽檢。
第十二條 產品抽檢
(一)咨詢產品的抽檢,由國家實驗承擔。
(二)國家實驗室必須在樣品到達后兩個月內向咨詢辦公室提交檢驗報告,同時抄報申報企業及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工廠檢查
初審和樣品檢驗合格者,由咨詢辦公室向企業派出由工廠審查員組成的檢查小組,會同地方技術監督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檢查評定,提出現場檢查報告。
第十四條 批準咨詢
(一)咨詢辦公室根據申報書初步審查及產品抽檢、工廠質量保證體系檢查結果,寫出咨詢報告,報玻璃咨詢委員會審核批準后,向企業頒發產品安全咨詢合格證書,準許使用安全咨詢標志;對不合格的企業,發出產品安全咨詢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抄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
(二)安全咨詢證書有效期五年。期滿可申報復查咨詢。
第十五條 再次申報
經審查不合格的企業,允許整改,半年后可再次申報,咨詢辦公室視其具體情況,決定對其進行部分或全部項目的檢查、檢驗。
第十六條 公布
玻璃咨詢委員會將批準咨詢的企業及產品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
【章名】 第五章 咨詢標志
第十七條 咨詢標志及使用說明
(一)安全咨詢標志按國家標準GB9656-88第8章規定執行。
(二)安全咨詢標志只準許使用在已獲準咨詢的汽車用安全玻璃產品上,標于每塊出廠汽車用安全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安全咨詢標志也可使用于出廠汽車安全玻璃檢驗單、產品說明書和廣告上。
【章名】 第六章 日常監督
第十八條 日常監督
(一)地方技術監督機構和建材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獲準咨詢企業進行質量保證體系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咨詢標志使用的監督檢查;國家實驗室負責對獲準咨詢產品的日常監督檢驗。
(二)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咨詢管理條例》及本章程第八章有關規定處理。
【章名】 第七章 復查咨詢
第十九條 復查咨詢的申報
復查咨詢的申報,即在安全咨詢合格證書有效期滿前半年,企業為延長其有效期而提出的咨詢申報、復查咨詢申報按本章程第十條辦理。
第二十條 批準復查咨詢
(一)咨詢辦公室根據文件審查、工廠檢查和產品質量檢驗的結果,作出復查咨詢的結論,報玻璃咨詢委員會審批,并由咨詢辦公室發出復查咨詢合格通知書或復查咨詢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抄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
(二)復查咨詢合格通知書發出后,安全咨詢合格證書有效期自復查咨詢批準之日起延長五年。
(三)企業收到復查咨詢不合格通知書后,應在半月之內將原安全咨詢合格證書送回咨詢辦公室,并停產整頓。
【章名】 第八章 限期改正、產品暫停出廠和撤消咨詢
第二十一條 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限三個月內改正:
(一)降低質量保證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