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責任是指因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產品適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給用戶造成損失后,由產品的生產者和經銷者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這里的損失既包括不合格產品對用戶的經濟效益的影響,也包括不合格產品給用戶及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的損害。因此,這種民事責任既包括了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又包括了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一種特殊的損害賠償責任。鑒于這二種責任分別由不同的實體法調整,本文試就它們各自的內容、特點及處理談點淺見。
合同產品質量的違約責任
合同制度中的產品質量責任是指在購銷合同或加工承攬合同關系中,因供方(加工方)未能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一種違約責任。
(一)產品質量的劃分
產品質量,通常可劃分為表面質量和內在質量。表面質量是指產品外觀形態的優劣,一般只需通過人的視覺、觸覺等感官即能對產品了解和檢驗,具有顯而易見性。而內在質量是指需要通過專門技術手段或實際使用后才能得知的產品內在素質狀況,具有非顯而易見性。正是由于產品質量有表面和內在之分,法律規定對其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限也不同。國務院頒發的《工礦品購銷合同條例》(以下簡稱《購銷條例》)第15條規定,“產品的外觀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不符合同規定,屬供方送貨或代運的,需方應在貨到后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書面異議;需方自提的,應在提貨時或者雙方商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產品內在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不論供方送貨、代運或需方自提,需方應在合同規定由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內檢驗或試驗,提出書面異議;某些產品,國家規定有檢驗或試驗期限的,按國家規定辦理”。“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提出異議的期限外,一般從運轉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提出異議”。這里所稱的產品外觀即為表面質量。另外,《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這實際上是說,質量糾紛的權利人能通過法院保護其實體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與當事人超過一年的質量異議的期限并不矛盾。
(二)產品質量標準的種類
產品質量標準分為國家標準、部標準(專業標準)、企業標準三級(以下簡稱國標、部標和廠標)。部標、廠標不得與國標相抵觸;廠標不得與部標相抵觸;凡沒有國標、部標的產品,都應制訂廠標。為了不斷提高產品質量,企業可制訂比國標、部標更先進的產品質量標準。當事人應在合同中對產品質量標準作出明確的規定,并據以作為驗收的標準。如合同中未規定質量標準,則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88條規定:“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履行”。這里的通常標準,是指社會上同類產品的中等質量標準或該種產品應當具備的性能為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產品質量糾紛的幾種處理方式
對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違約行為,《購銷條例》第35條:“供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供方負責包修、包換或者包退,并承擔修理、調換或者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供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在這里,適用“三包”規定時究竟選擇何種方式,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筆者認為,選擇的標準是客觀的,即針對產品的具體情況來選擇是修理、調換還是退貨。這里所講的具體情況,不但包括供貨的產品狀況,而且還包括同種產品在供方的庫存及生產情況。選擇三包的原則應是既充分又必要,不應片面強調先后的順序,即先修修看,修不好再換。例如,電視機的圖像不穩,可以通過修理來排除故障,而如果供貨的玻璃器皿因質量不好已經破裂損壞,則只能通過調換或退貨來處理了。對于那些一時難以確定的產品內在質量問題,也不妨先采取修理的方法來處理。但究竟可允許修幾次?以及要求調換、退貨的標準怎樣?國家經濟委員會等八部門1986年7月30日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作出了一些規定,可作為處理有關產品質量糾紛的法律依據。該《規定》第10條規定:“在包修期內,如確屬產品質量問題而出現的主要性能故障,在半年內修理三次仍無法達到合格標準的,可根據用戶要求,免費調換同型號的產品,如無貨更換,應按原售價退貨。如用戶不愿調換同型號產品而要求退貨的,經銷企業可適當收取折舊費。換貨包修期應當從換貨之日起計算,但對于那些國家尚未做出明確的質量三包規定的產品,應充分考慮到產品質量情況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通過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盡可能協商解決爭議。受訴法院或仲裁機關在處理涉及產品質量糾紛的案件時,有關當事人負有提供商檢部門質檢證明書或者有關部門的質量鑒定書的責任。在適用舉證責任時,只要產品的供方未能提供用戶對產品使用、保管不當的證據時,則對產品質量負有完全的責任。受訴法院或仲裁機關也可根據需要,通過有關部門對產品做仲裁質量鑒定。作為產品的用戶,對不合格產品,既可向生產者、也可向經銷者提出對產品實行三包要求。產品的生產者和經銷者對產品質量負有連帶責任。用戶的這種權利,不受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合同約定的影響”。法律上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切實保護廣大用戶及消費者的權益。
侵權產品質量責任
侵權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由于生產和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致使他人的人身遭受傷害或財產受到損失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民事責任。侵權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與一般侵權責任有著重要的區別,主要表現為侵權人主觀方面要件的不同。侵權產品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一般侵權責任則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同時,侵權產品責任與前面所講的合同產品責任也不同:①責任的性質不同。侵權產品責任是因侵權損害的發生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它所侵犯的是財產權、人身權等絕對權利;而合同產品責任是以合同關系為前提的,違約人是因違反合同而承擔責任,債權債務關系設立在前,違約行為發生在后,所侵犯的是合同雙方的相對權利。②責任的根據不同。侵權產品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中的侵權行為條款來處理;而合同產品責任是依照合同雙方依法訂立的合同條款及合同法的規定來調整。③責任的后果和承擔方式也不盡相同。侵權產品責任的后果有財產內容與非財產內容二種。只有在侵權行為確實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行為人才負財產內容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除可采取賠償損失等財產性的承擔責任方式外,還可以采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非財產性的承擔責任方式。而合同產品責任則只要有一方違約,不論是否已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要承擔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如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等都具有財產內容。
產品責任制度作為一種獨立的侵權責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侵權產品責任是直接由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對此無權協商。如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15條規定:“經銷企業售出的產品在保證期限內發現質量不符合第二條的要求的,應由經銷企業負責對用戶實行包修、包換、包退,承擔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的責任。”這里所稱的“承擔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的責任”,包括侵權產品責任,有關當事人必須依法辦事,無權協商。
第二,侵權產品責任的承擔者是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者和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給用戶造成的損失,負有連帶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可見,產品的用戶與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不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與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之間,因后者的過錯所形成的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按一般侵權責任條款處理。
第三,侵權產品責任的受害者即權利人,是指所有因不合格產品而遭受損失的人。在侵權產品責任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產品的受害者作為賠償權利主體,它可為自然人或法人,確定的標準只依據因不合格產品而遭到的損失,而不論受害人與生產者或經銷者有無合同關系;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自然人人身的傷害和財產損失。
第四,侵權產品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產品質量責任訴訟的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22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從程序法上的規定來看,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案件分屬二種不同的專屬管轄范疇;實體上,它們也是二種民事法律關系。所以,法院應以不同的案由,分別立案處理。實踐中,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及民事訴訟的二便原則,由一個法院同時受理合同責任案件和侵權責任案件,以提高辦案效率,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