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術語和定義
2 審核----為獲得審核證據并對其進行客觀的評價,以確定滿足審核準則的程度所進行的系統的獨的并形成文件的過程.
簡述審核原則。
1)審核員:道德行為;公正表達;職業素養。
2)審核:獨立性;基于證據的方法。
簡述審核證據、審核發現、審核結論的關系。
審核準則是判斷審核證據符合性的依據,審核證據是審核發現的基礎,審核發現是做出審核結論的基礎。
審核計劃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審核目的;審核范圍;審核準則;審核覆蓋的時間;審核起止日期;審核內容及時間安排;審核員成員及隨行人員及分工;未審核的關鍵區域配置適當的資源等。
第一階段審核的目的和重點是什么。
評價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與審核準則的符合程度;初步評價受審核方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策劃的充分性和適宜性;了解其實是運行的基本情況,為第二階段審核做準備。
3 持續改進----為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總體績效, 根據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組織強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過程.
注: 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在和活動的所有領域.
按照GB/T28001—2001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如何保持持續改進的實現
定期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進行評審,根據組織內、外部因素的變化和需要,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進行適當的調整和改進,既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通過PDCA動態循環控制過程,實現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持續改進。
1 事故----造成死亡 疾病 傷害 損壞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
6 事件----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
注: 其結果未產生疾病 傷害 損壞或其他損失的事件在英文中還可以稱為 “near-miss”, 英文中. 術語 “incident”包含 “near-miss”.
什么是“事故、事件”,如何理解二者之間的關系,舉例說明。
事故是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事件是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例如高空墜物是一個可能導致事故的事件,是否會造成不良后果尚不確定,如果造成了不良后果即為事故,沒有造成不良后果為事件
7 相關方----與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有關的或受其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8 不符合----任何與工作標準 程序 法規 管理體系績效等的偏離, 其結果能夠直接或間接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 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的組合.
9 目標 ----組織在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方面所要達到的目的.
10 職業健康安全----
影響工作場所內員工 臨時工作人員 合同方人員 訪問者和其他人員健康和安全的條件和因素.
1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總的管理體系的一個部分, 便于組織對與其業務相關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管理,. 它包括為制定 實施 實現 評審和保持職業健康安全方針所需的組織結構 策劃活動 職責 慣例 程序 過程和資源.
12 組織----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得到安排的一組人員及設施
注: 對于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 可以把一個單獨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組織.
GB/T28001-2001標準適用于那些組織。
GB/T28001-2001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 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消除或減小因組織的活動而使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可能面臨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b) 實施 保持和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c) 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d) 向外界證實這種符合性;
e) 尋求外部組織對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認證;
f) 自我鑒定和生命符合本標準.
13 績效----基于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目標, 與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控制有關的,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可測量結果.
注1: 績效測量包括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活動和結果的測量.
注2: “績效”也可以成為 “業績”.
16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的狀態.
17 可容許風險----根據組織的法律義務和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已降至可接受程度的風險.
4 危險源----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 財產損失 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14 風險----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組合.
危險源和風險的關系。
風險來自于危險源。由于危險源的存在,才相應的帶來了風險的存在。例如,液化石油氣是一個危險源,由于液化氣的存在,它就存在著有可能泄露進而可能導致火災爆炸的風險
以你熟悉的某一特定場所及其活動、設備為例,列出5個危險源
5 危險源辨識----識別危險源的存在并確定其特性的過程.
15 風險評價----評估風險大小以及確定風險是否可容許的全過程.
舉例說明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之間的關系。
危險源辯識是風險評價的前期工作,是進行風險評價的基礎。以加油站的儲油罐為例,通過危險源辨識知道儲罐里的汽油是危險源,有因油氣泄露而著火爆炸的風險,是風險評價的基礎工作。但究竟有多大風險及是否可容許,則需要通過風險評價來確定。
4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素
4.1 總要求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第四章描述了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
4.2 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組織應有一個經最高管理者批準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該方針應清楚闡明職業健康安全總目標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承諾.
職業健康安全方針應:
a) 適合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性質和規模;
b) 包括持續改進的承諾;
c) 包括組織至少遵守現行職業健康安全法規和組織接受的其他要求的承諾;
d) 形成文件, 實施并保持;
e) 傳達到全體員工, 使其認識各自的職業健康安全義務;
f) 可為相關方所獲取;
g) 定期評審,以確保其與組織保持相關和適宜.
1 組織是否建立了與其生產活動產品 服務相適應的OHS方針;
2 方針是偶有最高管理者批準 發布是否授權某人監督與實施;
3 方針是否對組織的目標和指標給予指導;
4 方針采取何種形式被相關方所獲取;
5 方針中包含哪些承諾, 是否符合組織的實際情況, 是否定期評審;
6 方針采取何種方法使全體員工理解
4.3 策劃
4.3.1 對危險源辨識 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 以持續進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 這些程序應包含:
----常規和非常規活動;
----所有進入工作場所的人員(包括合同方人員和訪問者)的活動;
----工作場所的設施(無論由本組織還是由外界所提供).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是, 考慮這些風險的評價結果和控制的效果, 將此信息形成文件并及時更新.
組織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的方法應:
----依據風險的范圍 性質和時限性進行確定, 以確保該方法是主動性的而不是被動性的;
----規定風險分級, 識別可通過4.3.3和4.3.4中所規定的措施來消除或控制風險;
----與運行經驗和所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適應;
----為確定設施要求 識別培訓需求和(或)開展運行控制提供輸入信息;
----規定對所要求的活動進行監視, 以確保其及時有效地實施.
1 組織的活動中重要的危險因素是什么, 是否已列出重大危險源清單;
2 組織識別危險因素的程序是否正確,, 能否滿足和適應現場生產需要;
3 組織的活動 產品和服務是否產生某些重大風險, 及進行風險分級;
4 組織是否具備新項目OHS預評價的程序;
5 組織的現場是否有特殊的OHS要求;
6 組織危險識別程序是否考慮了供應商和合同方的影響;
7 活動 產品 服務等任何更改或補充, 導致危險因素的變化和影響;
8 是否以風險評價結果, 制訂了風險控制措施(包括技能和培訓)計劃;
9 如何一起影響 可能性 嚴重度和頻次的情況來評價什么是重大危險因素;
0 如何監測危險辨識 評價 控制, 保證實施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簡述對4.3.1條款現場審核時的常見的客觀事實與證據。
1)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程序;
2) 辨識出的危險源及其更新的證據(包括危險源辨識的充分性方面的證據);
3) 確定的風險評價方法及適宜性的證據;
4) 規定的風險分級方法,以及確定每個危險源的風險水平和風險等級的證據(包括識別出的需要制定目標和管理方案的風險);
5) 體現風險評價結果和風險控制效果方面形成文件的信息;
6) 策劃的風險控制措施及其充分性和適宜性的證據;
7) 確定設施要求、培訓需求和(或)運行控制方面的信息;
8) 規定需實施的監視活動方面的信息
舉例說明組織在進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時應考慮的常規和非常規活動。
常規的活動是按組織的策劃的安排在正常狀態下進行的活動,例如:組織按正常的生產計劃組織的生產運行,按計劃進行的設備檢修等;
非常規是組織在異常和緊急情況下進行的活動,例如,由于設備故障而導致的裝置緊急停車、設備搶修等。
請至少寫出五種危險源辨識的方法。
安全檢查表;事件樹分析;預先危險分析(PHA);故障類型及影響分析(FMEA);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HAZOP);事件樹分析(ETA);故障樹分析(FTA);危險指數法;危險概率評價法(PRA)。
簡述策劃和選擇風險控制措施的步驟。
根據評價出的風險即確定的風險分級,針對需要采取措施加以控制的風險,策劃和選擇所需的風險控制措施。
簡述策劃和風險控制措施的原則。
如可能,首先消除風險,如不可能,就采取降低風險的措施,最后采取個體防護。
簡述從哪些方面對風險控制措施進行評審。
計劃的風險控制措施是否能使風險降低到可容許水平(措施有效性);
在實施風險控制措施時是否會產生新的危險源和風險(新危險源和風險);
計劃的風險控制措施是否是投資效果最佳的風險控制方案(財力);
受影響的人員采取預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受影響人員);
計劃的風險控制措施是否能被應用于實際工作中(可行性)。
4.3.2 法規和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 以識別和獲得使用法規和其他職業健康安全要求.
組織應及時更新有關法規和其他要求的信息, 并將這些信息傳達給員工和其他有關的相關方.
審核要點
1 組織如何獲取和確定相關的OHS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2 組織是否建立并保持和獲取使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程序;
3 組織采取何種方法定期跟蹤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變化;
4 組織如何向員工和相關方傳達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信息;
5 組織是否建立了適合自己特點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清單, 是否已對其符合性作出評價.
常用的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 通過(頒布時間) /施行時間 / 頒布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7-5 / 1995-1-1 /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6-29 / 2002-11-1 /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10-27 / 2002-5-1 /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4-29 / 1998-9-1 /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許可條例》2004-1-7 / 2004-1-7 /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2002-1-9 / 2002-3-15 /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4-30 / 2002-4-30 /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3-2-19 / 2003-6-1 /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2003-4-16 / 2004-1-1 / 國務院
《勞動用品監督管理規定》2005-7-8 / 2005-9-1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2002-3-15 / 2002-5-1 / 衛生部
4.3.3 目標
組織應針對其內部各有關職能和層次, 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如可行, 目標宜予以量化.
組織在建立和評審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時, 應考慮:
----法規和其他要求;
----職業健康安全危險源和風險;
----可選擇的技術方案;
----財務 運行和經營要求;
----相關方的意見.
目標應符合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包括對持續改進的承諾.
1 目標和指標如何體現OHS方針, 是否考慮了與組織活動相關的重大危險因素;
2 指定的目標和指標是否層層分解, 負有責任的員工是怎樣將責任納入實施活動的;
3 相關方的觀點在制定目標和指標時是如何考慮的;
4 所有的目標和指標是否設置了具體的可測量的參數;
5 如何評審和修訂目標和指標, 以反映組織所期望的OHS狀況的改進.
簡述組織在建立與評審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法規和其他要求;職業健康安全危險源和風險;可選的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的要求;相關方的意見。
4.3.4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組織應制定并保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以實現其目標. 方案應包含形成文件的:
a) 為實現目標所賦予組織有關職能和層次的職責和權限;
b) 實現目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應定期并且在計劃的時間間隔內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進行評審, 必要時應針對組織的活動 產品 服務或運行條件的變化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進行修訂.
1 組織是否有一個明確的實現OHS目標和指標的OHS管理方案;
2 組織制定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依據是什么;
3 OHS管理方案是否對有關責任人員部門任務和職責有明確的界定;
4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排過程是否涉及所有的責任方;
5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是否已闡述了資源職責 時間安排和優先次序;
6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是否適應方針和總體計劃活動;
7 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是否有定期的評審和修訂制度.
簡要說明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管理方案和績效之間的關系。
答:方針是制定目標的依據,目標是制定管理方案的依據,既目標的實現靠實施管理方案來達到目標,而通過目標的實施來實現組織的方針。方針、目標實現過程中與組織的風險有關的管理體系的可測量結果既是績效。
4.4 實施和運行
4.4.1 結構和職責
對組織的活動 設施和過程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由影響的從事管理 執行和驗證工作的人員, 應確定其作用 職責和權限, 形成文件,并予以溝通, 以便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職業健康安全的最終責任由最高管理者承擔. 組織應在最高管理者中指定一名成員(如: 某大組織內的董事會或執委會成員)作為管理者代表承擔特定職責, 以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正確實施, 并在組織內所有崗位和運行范圍執行各項要求.
管理者應為實施 控制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資源.
注: 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專項技能 技術和財力資源.
組織的管理者代表應有明確的作用 職責和權限, 以便:
a) 確保按本標準建立 實施和保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
b) 確保向最高管理者提交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績效報告, 以供評審, 并為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所有承擔管理職責的人員, 都應表明其對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承諾.
1 是否有清晰的OHS組織機構及責任圖, 最高管理者OHS職責是否明確;
2 最高管理者是否賦予OHS管理者代表充分的職權和提供必備資源;
3 管理者代表是否明確并理解其職責和權限;
4 部門 崗位人員的OHS職責和權限是否明確, 是否予以規定并形成文件;
5 通過什么方式使內部全體人員了解與其相關的OHS作用 職責和權限.
4.4.2 培訓 意識和能力
對于其工作可能影響工作場所內職業健康圈圈的人員, 應有相應的工作能力. 在教育 培訓和(或)經歷方面, 組織應對其能力做出適當的規定.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 確保處于各有關職能和層次的員工都能意識到:
----符合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程序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在工作活動中實際的或潛在職業健康安全后果,以及個人工作的改進所帶來的職業健康安全效益;
----在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程序, 實現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 包括應急準備和響應要求(見4.4.7)方面的作用和職責;
培訓程序應考慮不同層次的:
----職責 能力及文化程度;
----風險.
1 組織是否建立和保持員工培訓程序;
2 組織的OHS管理者代表是否具有必要的OHS知識和技能;
3 組織中可能產生重大風險的崗位有哪些, 這些崗位的人員是否都經過培訓, 培訓記錄是否妥善保存;
4 如何確定組織中各層次人員的安全培訓需求, 員工對安全重要性的理解 接受和認識程度如何;
5 是否根據需要對培訓計劃進行了制定評審和修改;
6 培訓活動和效果是否進行了跟蹤檢查和記錄;
7 組織的各層管理者是否具備必要的OHS知識和技能;
8 是否明確特殊工種的培訓, 是否有上崗操作證和資格考核記錄;
9 如何對相關方 臨時工實施必要的培訓.
4.4.3 協商和溝通
組織應具有程序, 確保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就相關職業健康安全信息進行相互溝通.
組織應將員工參與和協商的安排形成文件, 并通報相關方.
員工應:
----參與風險管理方針和程序的制定和評審;
----參與商討影響工作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的任何變化;
----參與職業健康安全事務;
----了解誰是職業健康安全的員工代表和制定的管理者代表(見4.4.1).
1 組織內員工以什么方式或渠道了解本單位的OHS信息;
2 組織內員工是否充分了解OHS狀況的改進情況;
3 是否有接受和答復員工關心的OHS問題的程序和制度;
4 是否有接受和答復相關方關心的OHS問題的程序和制度;
5 組織以什么方式將管理體系審核和審核結果傳達給所有相關人員;
6 是否有手機和公布各界對OHS意見和看法的制度;
7 OHS方針是否被員工和相關方充分了解;
8 員工及其代表和工會OHS方面的權利和責任如何體現.
4.4.4 文件
組織應以適當的媒介(如:紙或電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a) 描述管理體系核心要素機器相互作用;
b) 提供查詢相關文件的途徑.
注: 重要的是,按有效性和效率要求使文件珊瑚兩盡可能少.
1 組織是否有文件化的OHSMS和文件清單;
2 組織OHSMS程序是否確定 形成文件 傳達并予以實施;
3 組織是否有建立和保持管理體系文件的程序;
4 OHSMS文件是否與現行管理文件相結合;
5 員工如何獲取與其工作相關的OHSMS文件;
6 組織的關鍵活動和作業是否有安全控制程序;
組織各層次文件接口是否良好, 是否相互支撐, 文件的一致性如何.
4.4.5 文件和資料控制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 控制本標準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資料, 以確保:
a) 文件和資料易于查找;
b) 對文件和資料進行定期評審, 必要時予以修訂并由被授權人員確認其適宜性;
c) 凡對職業健康安全體系的有效運行具有關鍵作用的崗位, 都可以得到有關文件和資料的現行版本;
d) 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 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使用;
e) 對出于法規和(或)保留信息的需要而留存的檔案文件和資料予以適當標識.
1 組織是否制定和保持了控制文件的文講化程序, 是否對有關的文件包括相關方的資料都實施了控制(如是否建立OHSMS文件和資料管理程序 設計文件和資料控制程序 工藝文件和資料控制程序等);
2 是否能保證體系運行的各個重要崗位都能及時得到相應文件的現行版本;
3 對于因需要而保留的已作廢文件, 是否都進行了適當的標識和管理;
4 文件的發放 復制 歸檔是否都有編號, 有負責人員簽字;
5 文件更改 修訂是否有原審批部門審批;
6 文件發布前是否由授權人員審批其適用性;
7 是否有文件登記冊 清單 索引, 受控文件及位置的清單, 歸檔文件記錄.
4.4.6 運行控制
組織應識別與所認定的 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風險有關的運行和活動. 組織應針對這些活動(包括維護工作)進行策劃, 通過以下方式確保它們在規定的條件下執行:
a) 對于因缺乏形成文件的程序而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目標的運行情況, 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
b) 在程序中規定運行準則;
c) 對于組織所購買和(或)使用的貨物設備和服務中已識別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建立并保持程序, 并將有關的程序和要求通報供方和合同方;
d) 建立并保持程序, 用于工作成所 過程 裝置 機械 運行程序和工作組織的設計, 包括考慮與人的能力相適應, 以便從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1 是否列出了OHS健康控制點;
2 在與重大危險因素有關的操作崗位和場所, 是否確定和制定了文件化的安全操作程序;
3 這些程序中是否詳細規定了運行標準和應達到的規范要求;
4 是否對在用的安全設施 設備進行正常有效的維護保養.
簡述對4.4.6條款現場審核時的常見的客觀事實與證據。
1) 組織識別并策劃與所認定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風險有關的運行和活動的證據;
2) 組織確定的需要形成文件的程序的運行和活動以及對這些運行和活動進行控制形成文件的程序和作業文件;
3) 運行控制程序中規定運行準則的證據;
4) 組織對運行和活動實施有效控制的證據;
5) 組織識別的其購買和使用的貨物、設備和服務中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證據,組織對供方或合同方實施的運行和活動進行管理的程序及向供方或合同方通報這些程序的證據;
6) 對設計活動進行控制的程序及其實施控制的證據。
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計劃和程序, 以識別潛在的事件或緊急情況, 并作出響應, 以便預防和減少可能隨之引發的疾病和傷害.
組織應評審其應基準備和響應的計劃和程序, 尤其是在事件或緊急情況發生后.
如果可行, 組織還應定期測試這些程序.
1 對處理意外事件有無制定相關的程序,包括應急反應和事后處理 修訂程序等;
2 對這些程序運行的有效性有無定期的驗證, 包括設備 監測儀器 消防器材等;
3 對重大事故可能導致的影響和后果是否有所考慮;
4 是否有分析導致意外事故的原因的程序, 如異常作業 操作人員缺乏培訓等;
5 是否有和消防 城市規劃 安全與健康部門互相配合的行動計劃;
6 事故發生后, 組織內外部的聯絡是否有效.
簡述對4.4.7條款現場審核時的常見的客觀事實與證據。
1) 組織識別的潛在事件及緊急情況;
2) 組織針對識別的潛在事件及緊急情況制定的應急準備和響應計劃和程序;
3) 組織配備的應急準備和響應設施設備及其適用性的證據;
4) 對應急準備和響應計劃和程序進行評審或修訂的證據;
5) 發生事件及緊急情況時執行應急準備和響應計劃和程序的有關證據,發生事件或緊急情況后對應急準備和響應程序進行評審或修訂的證據;
6) 可行時,對應急準備和響應程序進行測試的證據。
4.5.檢查和糾正措施
檢查和糾正措施如圖5 所示.(見文本)
4.5.1 績效測量和監視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 對職業健康安全績效進行常規監視和測量. 程序應規定:
----適合組織需要的定性和定量測量;
----對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滿足程度的監視;
----主動性的績效測量, 即監視是否符合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運行準則和適用的法規要求;
----被動性的績效測量, 即監視事故 疾病 事件和其他不良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歷史證據
----記錄充分的監視和測量的數據和結果, 以便于后面的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分析.
如果績效測量和監視需要設備,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 對此類設備進行校準和維護, 并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及其結果的記錄.
1 對重大危險因素的控制運行是否進行了定期監測和測量;
2 是否建立了文件化的監測和測量程序;
3 對監測 測量方法的使用 儀器狀態及校準等有無具體規定和記錄要求;
4 與OHSMS目標 指標相聯系的特定OHS參數是怎樣設置的;
5 有無對相關法律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性進行定期評價的制度.
簡述對4.5.1條款現場審核時的常見的客觀事實與證據。
1) 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測量和監視控制程序;
2) 監視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實現情況的證據;
3) 實施主動性和被動性績效監測活動的證據;
4) 測量和監視數據和結果及其作為改進措施依據的證據;
5) 測量和監視設備的控制情況;
6) 測量和監視設備的校準、維護及其結果的記錄。
分別列舉出5項主動性績效測量和被動性績效測量的示例。
5項主動性績效測量:風險控制的效果及結果的檢測;員工職業健康安全知識培訓效果監測;有毒有害場所的達標率;監測設備的檢測率統計;生產現場職業健康安全工作檢查。
5項被動性績效測量:事故發生率統計;職業病發生率統計;傷亡人數統計;未遂事件和意外情況發生的次數統計;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統計。
4.5.2 事故 事件 不符合 糾正和預防措施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 確定有關的職責和權限, 以便:
a) 處理和調查:
----事故;
----事件;
----不符合;
b) 采取措施減小因事故 事件或不符合而產生的影響;
c) 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 并予以完成;
d) 確認所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這些程序應要求, 對于所有擬定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在其實施前應先通過風險評價過程進行評審.
為消除實際和潛在不符合原因而采取的任何糾正或預防措施, 應與問題的嚴重性和面臨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相適應.
組織應實施并記錄因糾正和預防措施而引起的對形成文件的程序的任何更改.
1 是否建立并保持了事故 事件調查分析的文件化程序;
2 是否建立并保持了糾正和預防措施的文件化程序;
3 是否在程序中明確了負責糾正措施的管理部門, 責任是否劃分清楚;
4 是否對潛在重大危險因素發展趨勢做過分析, 以便指導預防措施的實施;
5 是否對相關方投訴有采取糾正措施的程序, 如何監督糾正措施的實施;
6 是否有糾正措施實施的記錄;
7 是否將預防措施提交管理評審;
8 是否對由于采取糾正措施而導致程序變更和文件修改有管理程序.
請闡述如何理解“對于所有擬定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在其實施前應先通過風險評價過程進行評審”。
組織針對已發生的或潛在的事件、事故或不符合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是為了消除、降低或控制由事件、事故或不符合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由此可見,這些糾正和預防措施也是風險控制措施。因此組織在實施糾正或預防措施之前,應按著風險評價過程對擬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進行評審,以預先辨識擬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是否會帶來新的危險源,如果辨識出了危險源,組織應對辨識的危險源進行風險評價并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4.5.3 記錄和記錄管理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 以標識保存和處置職業健康安全記錄以及審核和評審結果.
職業健康安全記錄應字跡清楚 標識明確, 并可追溯相關的活動. 職業健康安全記錄的保存和管理應便于查閱,避免損壞 變質或遺失. 應規定并記錄保存期限.
應按照適于體系和組織的方式保存記錄, 用于證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1 是否建立和保持了記錄管理的文件化程序;
2 描述OHSMS各要素的程序文件是否明確所產生的OHS記錄;
3 記錄的填寫是否正確完整, 字跡清晰并能準確地識別, 當事人是否簽字;
4 有否適宜保存記錄的環境和條件, 以便于查找借閱, 并防丟失和損壞;
5 是否規定了各種應保存記錄的存放年限;
6 所有記錄是否真實可靠并具有可追溯性和可見證性.
4.5.4 審核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審核方案和程序, 定期開閘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審核, 以便:
a) 確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是否:
1) 符合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策劃安排,包括滿足本標準的要求;
2) 得到了正確實施和保持;
3) 有效地滿足組織的方針和目標;
b) 評審以往審核結果;
c) 向管理者提供審核結果的信息.
審核方案,包括日程安排, 應基于組織活動的風險評價結果和以往審核的結果. 審核程序應既包括審核的范圍 頻次 方法和能力, 又包括實施審核和報告審核結果的職責和要求.
如果可能, 審核應由與審核活動無直接責任的人員進行.
注: 這里 “無直接責任的人員”并不意味著必須來自組織外部.
1 是否制定并保持了內部審核的文件化程序, 以驗證OHS活動是否符合計劃安排和OHSMS的有效性;
2 是否制訂了內部審核計劃并按照其實是, 是否對審核對象和要求, 審核人員和時間安排, 審核后采取的糾正措施都做了明確的規定;
3 內部審核人員是否經過培訓, 并經過資格認可, 審核是否由與被審核對象無直接責任的人員來進行;
4 是否制定并應用了審核用檢查表, 并做好審核詳細記錄;
5 是否按程序要求編寫了每次審核報告, 并經主管領導審閱和通知有關部門;
6 對所有不符合是否都已通知責任單位并采取了糾正措施, 進行了跟蹤審核;
7 內部審核是否得到了內部廣泛認可和支持.
4.6 管理評審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宜性 充分性和喲小型. 管理評審過程應確保收集到必要的信息一共管理者進行評價. 管理評審應形成文件.
管理評審應根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結果 環境的變化和對持續改進的承諾, 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方針 目標和其他要素.
1 最高管理者是否進行管理評審;
2 評審結果是否形成文件, 是否體現持續改進;
3 每次管理評審的內容和范圍是如何確定的;
4 新的目標 指標和管理方案內否得到各相關部門的認同.









